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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宁市和乐镇一名男子酒后无证驾驶三轮车,致使车上的亲戚摔下来受伤死亡。日前,万宁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该名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万宁市法院查明,2013年10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蔡某发无证驾驶琼CYDXXX号牌正三轮车载着温某义,一起从万宁市和乐镇联丰村委会到万城镇买家具,到万城镇买好家具装车后,被告人蔡某发及温某义到食店吃饭,蔡某发还喝了酒。吃饭过后,温某义坐在蔡某发的左侧座位上,被告人蔡某发又驾驶正三轮车,从万宁市万城镇沿东盐线往和乐镇港北方向行驶,14时许,当车行至万城镇乌场乌九冰库路段时,致使温某义从车上摔下来受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蔡某发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某义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发和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向被害人近亲属履行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万宁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且违反规定载人,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本案是过失犯罪,被告人蔡某发和被害人温某义之间是亲戚关系,被告人蔡某发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履行了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款,其确有悔罪表现,也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蔡某发可予以从宽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