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落实,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近日,省纪委印发了《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也标志着海南成为全国较早以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印发“一案双查”相关工作办法的省份之一。
《办法》规定,“一案双查”主要针对以下十种情形:违纪违法人员属“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干部群众关于案件当事人问题的反映、举报,不履行教育、管理、监督、报告职责,直至案件当事人被上级机关查处的;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涉及案件当事人的问题线索查办不力,或在上级机关对案件当事人的调查过程中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的;案件当事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已通过巡视反馈、监察建议、审计报告、司法建议等方式予以指出或已通过媒体曝光,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最终演变为腐败案件的;在领导班子任期内,本地区、本部门连续发生腐败窝案、串案的;领导班子多人因违法违纪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以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名义通过并实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行为被查处的;明知领导班子成员或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甚至参与的;对上级机关交办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问题线索,敷衍应付甚至袒护包庇,被上级机关查实的;其他需要启动“一案双查”程序的情形。
《办法》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对党委(党组)主要调查核实选好用好干部、深化作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制度、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等五个方面;对纪委(纪检组)主要调查核实严格执纪监督、铁面无私办案、强化派驻监督等三个方面。
《办法》还对“一案双查”的实施程序等作了说明。
一案双查
是指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事实和应负的责任,又要查清发案地区、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近日,省纪委印发实施《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要求在查处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对各级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党委(党组)以及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纪委(纪检组)实行“一案双查”。今天,记者就此问题专访了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
背景:督促“两个责任”的落实
记者:以省纪委名义专门印发“一案双查”工作办法基于何种考虑?
省纪委:印发《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由于现行规定中缺乏对“一案双查”程序和内容的专门要求,在适用对象、适用情形上也没有明确界定,致使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一案双查”程序启动随意性大、刚性约束不够,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倒逼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办法》的制定,就是要通过明确工作对象、启动情形、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等,提高“一案双查”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通过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自觉性和紧迫性,形成全省上下一齐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强大合力。
内容:突出腐败问题和“四风”问题两个重点
记者:请详细解读“一案双查”的启动情形。
省纪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我们党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立场、有目标、有重点。立场就是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目标任务就是保持高压态势,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持之以恒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防止“四风”反弹。现阶段的工作重点就是,惩治腐败要坚决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纠正“四风”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越往后执纪越严。《办法》规定的应当启动“一案双查”的十种情形,就是围绕惩治腐败和纠正“四风”两个工作重点来设置的,其中,前面6种情形和腐败问题相关,第七、八、九3种情形则和“四风”问题相关。
记者:是否只要属于“十种情形”就一定会被追责?
省纪委:“十种情形”相当于给“一案双查”划了一条强制标准,是底线。但启动“一案双查”不一定都意味着追究责任。开展“一案双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对等、过罚相当的原则,既要对失职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又要引导激发各级党组织抓早抓小、预防在先、勇于担当、忠诚履责的积极性。总的来说,经过调查核实后,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追究责任;对于有充分证据表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了应尽的责任,案件当事人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不应当追究责任。
实施: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程序
记者:《办法》还特别对“一案双查”的实施程序进行了明确?
省纪委:《办法》对“一案双查”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和完善,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一案双查”线索的管理。纪检监察室、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应当启动“一案双查”的案件线索,或者案件审理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应当启动“一案双查”而未启动的,应将“一案双查”的案件线索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再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一案双查”案件线索提出拟办意见,报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后及时转交相关室组办理。
此外,为免除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具体实施中的“后顾之忧”,《办法》还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应当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启动“一案双查”的,经本级纪委常委会或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将建议“一案双查”的书面意见和有关案件材料呈报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