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兰和何某璋于2005年5月在海南通过他人介绍,双方互相认识后同意结为夫妻。在接到香港方面出具的《申请结婚证明书》后,双方于2006年9月14日在海南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几个月,感情尚可。2007年1月,何某璋提出返回香港工作。吴某兰说,何某璋离开前和自己约好,双方保持联系,尽快进入家庭夫妻生活状态,并等待法定时间五年后,将其移居到香港一起生活。没想到,之后将近6年的时间里,何某璋再也没有回海南和她见过面,也没有书信、电话等任何联系。
后来,吴某兰按原来何某璋提供的在香港的住所,亲自到香港去找他,但没有找到。因此,吴某兰认为被告有严重的行骗行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她诉请法院请求判决判令解除其与男方的婚姻关系。何某璋未作答辩。
龙华区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法院认为,两人虽自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仅共同生活了几个月,婚姻基础不牢固。在男方返回香港工作后,女方便与其失去联系至今,现双方分居长达6年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吴某兰诉请离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