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力神公司区域经理孟志兵非法收受贿款65000元,一审判决后,孟志兵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裁定驳回上诉,判处孟志兵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1年3月份,原金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军成在酒会上认识了力神公司的推销人员,欲向油田公司推销力神公司的咖啡饮品,并向力神公司表达合作意愿。随后力神公司安排时任该公司浙江、上海市场区域经理孟志兵(男,1974年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大专文化,原海南力神营销有限公司区域经理)与林军成洽谈向油田公司推销咖啡饮品的合作事宜并负责该笔业务。因业务量较大,林军成提出优惠要求,之后,孟志兵向力神公司申请价格优惠,获得买100箱赠15箱的促销政策。2011年6月17日,林军成与力神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以合作的名义给油田公司提供力神公司的咖啡和椰子汁饮品,其中力神咖啡18525箱,单价40元,力神椰子汁5722箱,单价53.65元。同时约定在油田公司采购招标会中标之后林军成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1047985.30元给力神公司。

  2011年7月1日,力神公司与油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开始向油田公司供货。在此期间,孟志兵以买房为由提出向林军成借款65000元,林军成因需要孟志兵今后帮忙督促发货、督促生产质量,不敢得罪,便称先付5万元,余款在其与油田公司结账后再付。2011年6月18日,林军成往孟志兵妻子账户上转账5万元,2011年9月27日转账15000元。2012年4月份左右,林军成因发现孟志兵自己到油田公司投标与其竞争生意,便多次要求孟志兵还款,因孟志兵拒绝还款,林军成遂向力神公司告发孟志兵收受贿赂的事实。2012年5月6日,孟志兵因害怕事情败露转账退还林军成6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孟志兵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6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孟志兵在行使职务时,明知道相对人有赖于其配合、协助以实现目标的情形之下,以借款为借口收受财物,且事后亦以提成回扣为由拒绝还款,主观上具有收受贿赂的目的。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孟志兵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宣判后,孟志兵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