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鼓励银行支持互联网企业融资。建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安排融资风险补偿金,引导银行合作建立互联网企业融资担保资金池,鼓励和支持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有关市县政府) 

  (十一)鼓励互联网企业直接融资。鼓励互联网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通过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进行债券融资。积极引进产业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我省互联网企业。按照《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成功直接融资企业进行奖励。(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有关市县政府)

  (十二)吸引大学生就业。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大学生在海南互联网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3年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50%补贴,一年一补,连续补贴3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有关市县政府) 

  (十三)引进高端人才和鼓励琼籍人才回乡工作。对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薪达到一定额度的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人员,或者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年薪达到一定额度的琼籍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人员,引进到海南省互联网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3年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第(十二)条政策。在规划园区内工作的,给予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3年全额租房补贴。工作满3年后,分期给予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50%购房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选择在海口市或企业所在市县落户。(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园区;责任单位:有关市县政府) 

  (十四)鼓励人才创业。对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有

  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层职务的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人员(团队)来海南创业,按照本人(团队)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1∶1的比例给予风险投资基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入驻规划园区或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平台的,按实际需求3年免费提供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其它人员创业,按照本人(团队)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30%的比例给予风险投资基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入驻规划园区或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平台的,按实际需求3年免费提供面积不超过

  1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园区、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平台;责任单位:有关市县政府) 

  (十五)支持互联网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全省重点打造2-3家综合性创新创业平台,对平台建设的创业公共服务设施提供适当补贴,为互联网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3年免房租和宽带接入费用服务。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大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或楼宇构建互联网众创空间。经评估后的互联网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的资金扶持,用于初期开办费用。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房租优惠、技术共享、创业辅导、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等服务,按照实际房租及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对众创空间创业辅导的企业或者团队毕业情况进行评估,每辅导成功一家企业或团队给予众创空间6万元额度的资金扶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各高校) 

  (十六)支持创业活动。每年举办全国性的互联网创业大赛,安排300万元奖励竞赛优胜者,对落户海南的优胜创业项目经评估后给予最低10万元、最高100万元的风险投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机构和企业在海南举办大型互联网相关会议、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招商活动,按照其举办规模和招商效果,给予活动实际支出经费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有关市县政府,有关园区) 

  (十七)加强互联网产业发展统筹协调。建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互联网产业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指导各信息产业园建设和发展,督促检查相关意见的贯彻落实等。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是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起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议事制度,及时支持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支持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牵头单位: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八)支持园区发展。鼓励园区出台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企业招商和人才引进政策,涉及需要省财政资金支持的条款须报省政府审定。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要加大对互联网园区的基础设施、产业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的补贴力度。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增加研发设计产业用地分类,并在全省总体规划中将研发设计产业建设用地纳入城市空间专项规划。研发设计产业用地可以根据所在区域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并依照土地使用条件、产业政策等综合确定底价。对省重大产业项目,可以按照产业用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供给生活配套用地。(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县政府,各园区) 

  (十九)培育互联网产业市场。发挥特区立法等优势,建立政府数据资产登记制度,有序向社会开放公共服务和支撑经济发展相关的数据资源。鼓励和引导大数据龙头企业在海南设立数据运营公司,通过市场化运营机制,开展数据增值应用。整合省直部门信息化建设资金,按照全省“一盘棋”总体思路,集中财力加快全省“互联网+”战略实施,培育信息产业市场,带动全省互联网产业发展。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大力推进云计算和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等重点产业发展,大力开展产业招商、人才引进、行业研究、宣传推介等活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创新政府服务模式。围绕互联网产业发展新业态,推广互联网产业负面清单监管模式,建立符合互联网产业发展规律的监管方式,倡导“温和式”、“预警式”监管。 

  直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要根据互联网产业特点进行制度创新,提高服务效能。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总体部署,积极推进电子发票制度;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研究出台股权交易相关鼓励政策;省工商局要在出台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十八条措施的基础上,推行工商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试点;省通信管理局要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在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中增加互联网业务咨询功能,为互联网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要简化网络文化经营等许可证的申办及年检;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要简化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环评手续等。(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文化广电体育出版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本意见有关规定与其他政策交叉重叠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享受相关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