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土地11年开发时受阻

  村组长:政府给开发商颁发土地使用证是违法的;

  临高警方:若村民再阻挠施工将采取强制措施

因个别村民阻挠施工,土地无法开发,里面杂草丛生。因个别村民阻挠施工,土地无法开发,里面杂草丛生。

  南国都市报6月16日讯(见习记者洪坚鹏 文/图)临高县新盈镇是有名的渔业大镇,全镇约有2000艘大小的渔船,这些渔船每次出海捕捞时,要先在港口加水加冰及燃油等。正是看到这个商机,新盈镇新兴居委会正村村民林某荣与他人合资,购买了位于正村的临高县水产供销公司旧加工厂房及仓库的地块,准备建一个小型冰厂。

  可是,令他及合伙人没有想到的是,从2004年7月1日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他们一进场施工,就受到正村个别村民的阻挠,期间还打伤过施工人员,毁坏财物,至今11年了仍无法开发,为此损失数十万元。

  开发商:11年未能开发,损失数十万元

  据了解,临高县水产供销公司(下称水产公司)是该县国有企业,于1950年代初成立。1954年,临高县政府将位于正村的一块国有土地划拨给水产公司,修建加工厂、仓库及职工宿舍区。1993年,因承包调楼镇群道和抱社村委会盐场用于养殖一事,水产公司惹上官司,被法院判决赔偿给群道和抱社村委会29万多元。而水产公司拿不出这笔赔偿款,临高法院分别于1998年、2000年查封水产公司加工厂的地块,面积共2572平方米。

  林某荣说,由于水产公司加工厂这块地刚好位于新盈港旁,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因此很多人都想买。但当时正村村民认为这是村里的祖宗地,外地人不敢买。2003年8月,他跟别人合伙从债权人处购买了该土地及房产,并于2004年7月1日拿到临高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了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据林某荣及合伙人介绍,他们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便进场施工,但多次遭到正村个别村民阻挠。如2007年8月18日和20日,村民谢某平、谢某杨等人两次手拿凶器闯进工地,新盈边防派出所干警及时赶到予以制止,还收缴了部分凶器。更为严重的是,2013年3月,村民黄不尾(女,后任正村村民小组组长)等多名妇女闯入工地,将他们正在建的房子拆除,造成经济损失3万多元。

  林某荣说,11年来,由于个别村民阻挠施工、毁坏财物,导致工地建设停滞不前,共造成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而令林某荣及合伙人费解的是,黄不尾等人非法阻挠施工、破坏财物,当地警方却没有抓人,也没有要求对方赔偿。

  村组长:政府给开发商颁发土地使用证是违法的

  正村村民为什么阻挠林某荣的施工?6月11日,南国都市报记者采访了正村村民小组组长黄不尾。她说,水产公司位于正村的地块,原本就是正村的集体地,清朝乾隆年间,村里曾在这块地上建“西海读书社”,里面供有孔子神位等。1954年,临高县政府未经村民同意,将“西海读书社”所在的地块强行划给水产公司,作为该公司生产基地是不合法的。后来政府又给林某荣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违法的,村民们不认可。

  可是,早在2007年10月,正村村民小组因不服临高县政府颁发给林某荣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同年12月28日,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争议地自1954年起即为国有企业使用至今,属国家所有。申请人主张争议地为其农民集体所有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08年1月21日,正村村民小组不服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向当时的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5月4日,省中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争议地属国家所有,正村村民小组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驳回其起诉。

  既然官司打输了,林某荣一方又是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为何村民还无理阻挠?黄不尾等村民说,官司是输了,但这改变不了这是我们村集体地的事实。

  新盈镇政府:做村民思想工作却收效甚微

  11日下午,南国都市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新盈镇党委副书记谢宗志。他说,为了保护持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镇委、镇政府曾多次到现场做村民的思想工作,但收效甚微,而且每次执法都遭到村民阻挠。

  谢宗志表示,镇政府的人手、职权有限,因此光靠镇政府是解决不了的,这需要公安、城监等相关部门配合才行。

  新盈边防派出所许教导员告诉记者,对于正村个别村民与林某荣之间的纠纷,派出所每次接警后都出警予以制止村民的行为。2014年12月发生的林某荣一方挖机被砸被扣一案,主要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处理,派出所协助,该案如何处理,要问县公安局。6月12日,临高警方有关人员称,警方希望争议双方能够坐下来以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但如果再发生村民阻挠施工、破坏财物的违法行为,警方将联合新盈镇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