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有关文件规定,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及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决定自7月1日起该局统一对全省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适度调整,此次调理适用时间为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
这次调整的范围是: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月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类地区(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地区)1270元∕月;二类地区(儋州市、琼海市)1170元∕月;三类地区(含三沙市等其他市县)112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