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时任海南省公路局副局长的陈求荣在一份车辆租赁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大名,他当时大概没有想到——这会让他在2年后受到组织上的处分。

  据海南廉政网发布,当时,海南部分市县公路分局向省公路局提出增加工作用车的申请。2012年10月7日和2013年4月3日,在时任省公路局局长杨浩强(据海南廉政网2015年5月5日消息:杨浩强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的授意下,陈求荣两次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先后批准下属单位及市县公路分局等11个单位租车。随后,省公路局项目办、省交通工程机械维修中心以及琼海、陵水、万宁等10个公路分局从11家租赁公司分别租了27辆新车长期使用,其中,有18辆已超过标准。而省公路局项目办租的6辆车,租赁合同均以省公路局名义签订,其中4辆车合同是陈求荣直接签订。

  “我们在核算项目办理租金转帐时,发现这4辆车均为超标车辆。”据省财政厅核算站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行政开支的意见》规定,决定不给予支付。

  省公路局2013年10月22日召开的党委扩大会决定,将这4辆车争取退回租赁公司,若不能退,改由其他公路分局临时租用。此后,把4台超标车辆的租赁合同改由澄迈、儋州、保亭和东方公路分局签订。

  “看似正常,其实是变相的‘以租代购’,而且存在严重超标用车的行为。”省直机关纪工委工作人员说,按照《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类似行为必须对租金、租期有明确要求,下属单位要报备,上级单位要严格监督。

  2015年6月18日,海南省直机关纪工委召开会议,认为陈求荣作为时任分管领导,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严、监督不力,导致系统内变相购车问题的发生。陈求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陈求荣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