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这些新政影响你的生活

  我省重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海口三亚等地区调至1270元∕月

  南国都市报6月30日讯(记者党朝峰通讯员江永华)记者日前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自7月1日起该局统一对全省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适度调整,此次调理适用时间为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

  这次调整的范围是: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月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类地区(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地区)1270元∕月;二类地区(儋州市、琼海市)1170元∕月;三类地区(含三沙市等其他市县)1120元∕月。

  海南全省推行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

  初育可不“办证”再生育“办证”材料简化

  南国都市报6月30日讯(记者王洪旭)7月1日起,海南全省推行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今后生育小孩办《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办证”)将不再难,其中夫妻初育一孩,可不“办证”,再生育“办证”需提供的材料从原来的11项简化为2项,只需提供夫妻的身份证和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6月初,海南省卫计委印发《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将推行一孩生育登记,简化再生育办理程序等改革措施。6月起,在海口市美兰区、三亚市吉阳区、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白沙县等地将先行推进生育服务证改革试点工作。

  6月30日,试点工作基本完成,并在定安县龙湖镇举行新证首发仪式,这也标志着我省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进入全省铺开阶段。

  据通知要求,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不再要求必须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推行生育登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办理再生育《生育服务证》时实行群众自选受理地制度,需提供的材料从原来的11项简化为现在的2项,即提供夫妻的身份证和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省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82种病按病种付费

  南国都市报6月30日讯(记者王洪旭)7月1日起,根据《海南省三级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社会广泛关注、病例较多、费用较高、影响生命和劳动能力的;诊疗规范、疗效确切、愈后较好的病种,共23组病种182种疾病,在省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按病种付费结算。

  按照新农合补偿方案,定点医疗机构按实际发生费用与参合住院病人结算。新农合经办机构按付费标准与医院按实际补偿标准结算,住院费用超出付费标准,由医院承担。

  病患住院费用结算依据疾病出院主要诊断。主要诊断属于病种付费范围,按付费标准结算。实行病种付费病种的住院费用包含所有住院发生的费用。

  今天起六省试点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我省将在试点完善后跨省缴罚款

  南国都市报6月30日讯(记者王燕珍特约记者周平虎)为进一步服务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解决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不便利的问题,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河北、安徽、山东、四川、贵州、云南6省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记者7月1日从海南省交警总队获悉,我省将在试点完善后开始实施。

  海南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通过改革现行的交通违法罚款缴纳模式,积极推进“互联网+”,建立省内异地缴款与跨省异地缴款、银行柜面缴款与网上自助缴款相结合,灵活性、多样化的缴款服务体系,将更加方便广大驾驶人就地就近办理缴纳罚款业务,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腿。

  我省今天开始实施取消台胞签注政策

  南国都市报6月30日讯(记者王燕珍)6月30日,记者从海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了解到,我省公安机关自7月1日起不再办理台胞签注,口岸边检机关不再查验台胞签注,台胞仅需持有效的台胞证即可来往大陆并在大陆停居留。

  台胞入境大陆后,如何申请换发补发台胞证?据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台胞入境大陆后,所持五年期台胞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或所持台胞证损毁、遗失、被盗抢等情形的,可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补发台胞证。持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台胞证入境的台胞,可申请换发五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台胞证。

  我省法院试行“司法责任制职责清单”

  南国都市报6月30日讯(记者王忠新通讯员方茜)6月30日,记者从海南高院获悉,《海南省法院司法责任制职责清单》将于2015年7月1日开始在全省法院试行。职责清单的出台是海南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又一重要工作举措。

  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光琼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基于司法体制改革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职责清单规范了审判权运行中主审法官、合议庭、人民陪审员、调解法官、调解专员、审委会委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院、庭长,廉政监督员、赔偿委员会和审判辅助人员的权责范围,明确各类人员在审判工作中的职责和行使的权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