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3日,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购房入户条件的实施意见》,6月30日海口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购房入户条件的实施意见》及《海口市购房入户申办流程(试行)》、《海口市购房入户申请表》。

  购房入户条件为,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含产权式酒店),购房合同已备案的本省户籍购房人。入户人员条件为,本省户籍的购房者,以及户籍在本省的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户口登记人为未成年人的,必须有一个符合上述入户条件的法定监护人随迁。属共同购房的,只允许其中一名购房者作为申请人,申请本人、配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及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入户,且每套商品房只能申请一次购房入户。

  如购房时间在2014年6月1日后至2014年8月26日前或2014年8月2日后至《关于进一步规范购房入户条件的实施意见》实施之日前的,该套住房申请办理入户人数分别以对应时间节点的文件即海府〔2014〕49号文和海府〔2014〕94号文的规定办理购房入户人数。 购房时间自《关于进一步规范购房入户条件的实施意见》(海府〔2015〕49号)实施之日起,暂定截止时间为自实施之日起一年止。购房合同提交时间和备案时间均要在上述时间内。

  办理购房入户所需材料:(一)确认备案的购房合同。(二)合同备案确认表。(三)购房发票。(四)属共同购房的,须提交共同购房者同意其中一名购房者作为申请人申请购房入户的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协议书。(五)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配偶随其落户的,应当提交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子女随其落户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 16周岁子女可不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以及购房人与父母关系的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记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不提供)。(六)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不能留存办理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

  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购房者,须持上述第二条办理购房入户所需材料中的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入户材料,到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填写《海口市购房入户申请表》,经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后,持上述第二条办理购房入户所需材料的第(五)项规定的入户材料,到商品房所在地的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购房人申请登记户口后,不得撤销或解除所备案的购房合同。撤消或解除《海口市进一步规范购房入户条件的实施意见》(海府〔2015〕49 号)公布之日前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并重新购买该房的人员,不能享受购房入户政策。已按原购房入户政策办理购房入户的住房,不得重新申请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