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4年的女友悄悄办来结婚证

  登记未到场男子“被结婚”

  男子状告民政局请求撤销结婚证

  南国都市报7月1日讯(记者王忠新)一名福建籍男子,在和一名女子同居近14年后,突然被女方告知两人早在海口登记结婚。因认为自己从没去办过结婚登记,对补办的结婚证也不认可,男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结婚证。

  同居14年

  男子发现自己“被结婚”

  “我们从没去办过任何结婚登记手续,怎么会突然有结婚证?”福建籍男子万宇称,在一次吵架后,女方竟然提出双方已经办了结婚手续。想离婚,可没那么容易。

  人到中年的万宇称,1999年,住在厦门的他曾在杂志上登过征婚广告。当年年底,陕西女子徐小娟与他取得联系。双方通过电话,也写过书信,在交往一段时间后,双方渐生好感。随后,徐小娟来到厦门,两人开始同居。徐小娟有个弟弟,生活在海口,两人经常联系。

  万宇清楚记得,两人心意相通,并不在乎别人的看法,也不想搞排场,也没有办过结婚登记。

  在相处的前几年,两人的日子过得倒也和睦。不料,随着时间的推移,并没有过多提前了解和相互磨合的两人,最终还是吵架不断。

  2013年10月的一天,两人又吵了起来。徐小娟赌气中,称两人已经办了结婚登记。原本是同居关系,这一下子突然变成婚姻关系,这让相处14年之久的万宇无法接受。

  借一次出差的机会,万宇找到徐小娟所称的婚姻登记地悄悄查询,方才如梦方醒。

  1999年12月初,原海南省琼山市灵山镇政府为万宇和徐小娟发了结婚证!而万宇一直蒙在鼓里。

  状告民政局

  法院撤销补办结婚证

  万宇发现,2005年后,海口设立美兰区民政局灵山婚姻登记处。2010年9月,徐小娟曾委托弟媳妇到该处申请补领结婚证。同日,美兰区民政局补发结婚证并交给代办人。

  日前,万宇一纸诉状,将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徐小娟被列为第三人。他认为,自己对颁证完全不知情,请求撤销补办的涉案结婚证。

  今年1月,此案在龙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万宇诉称,本案男女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均非该镇,万宇未亲自到场申请,办证人员也没对徐的申请材料审查核实。灵山镇政府在1999年底颁发结婚证,其行为违反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不具合法性。而补发结婚证同样违法,损害了万宇的婚姻自主权。

  美兰区民政局则辩称,其补发结婚证行为合法。补办结婚证不属结婚登记,法律并不强制规定补办结婚证需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只要结婚当事人一方就可以补领。

  庭审中,徐小娟没出庭,但她在书面材料中称,万宇的确不知道补办结婚证,是她叫弟媳办的。

  龙华区法院认为,补发结婚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有结婚记录,但两人均未亲自到场申请补发结婚证,也未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身份材料和委托书,被告补发结婚证,明显违反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

  近日,此案一审宣判,法院依法撤销美兰区民政局2010年9月为万宇二人补发的结婚证。(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居民及时了解自身婚姻登记情况

  雷律师认为,结婚登记需双方共同到场办理手续,其目的是要查明、核实双方是否是自愿登记结婚等相关情况,确保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

  民政部门补发结婚证,须在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本案的发生,说明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法律意识淡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婚姻登记可有效保障婚姻双方的权利,促进双方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不少居民在恋爱同居多年后,仍未及时办理婚姻登记。这种情况下,对当事人的房屋存款汽车等财产、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方面,都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为此,居民应重视婚姻登记,及时了解自身的婚姻登记情况,以便更好地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