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1岁半男童发烧住院2天身亡
临终前才确诊手足口病
医院被判赔偿28万
南国都市报7月5日讯(记者王忠新)原本1岁半的儿子只是普通的发烧,但最终却是患了手足口病,而医院到患儿临终前才诊断出这一病情。日前,涉案三亚某医院被判赔偿死亡患儿家属28万元。
2012年,三亚市民洪勇、褚静夫妇正沉浸在和儿子一起相处的幸福中。1岁多的男孩洪小冬,是全家的希望所在。
同年3月5日,小冬发起高烧,前往三亚市某医院就诊,医院门诊诊断认为,小冬患支气管肺炎、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并建议住院治疗。
住院后,医生对小冬给予抗生素输液治疗,并进行了颅脑、心电、脑电、呼吸、血糖等各种检查。
3月5日晚7时,小冬仍流涕、咳嗽,精神不振。半小时后,主治医师查房,诊断考虑颅内感染、急性支气管肺炎。治疗上给予抗感染、抗病毒及对症治疗。
次日上午,另外一名医师查房时,追问病史发现,小冬半个月前有接触手足口病病人史,诊断小冬可能患手足口病(重型)、颅内感染、急性支气管肺炎、心肌损害。上午10时30分许,小冬病危,后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小冬病情仍较危重,医院向小冬家属进行病情交代,小冬家属表示愿意配合治疗。
3月6日当天下午4时许,小冬出现病危情况,在抢救中,三亚市疾控中心给医院打来电话,报告了小冬肠道病毒核酸通用阳性等检测结果。
下午5时许,医院根据小冬症状及检验报告,确诊小冬患危重型手足口病。
3月6日傍晚,1岁6个月的男童小冬被宣告死亡。
儿子小冬在三亚某医院住院治疗2天后去世,洪勇夫妇无法接受。在与医院方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二人将医院诉至法院。
相关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对小冬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小冬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此案在三亚城郊法院开庭审理,医院认为其在对小冬的诊疗行为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且医疗行为与小冬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医院在对小冬治疗中未应用血管活性药物,阻断交感神经兴奋性,存在医疗缺陷。医嘱单要求每1小时对小冬进行血氧饱和度、血压等监测,但自小冬死亡前近6个小时内,未见血氧饱和度监测记录,医院在护理上存在医疗缺陷。在气管插管术,接呼吸机问题上,医院在抢救心肺功能衰竭治疗方面存在医疗缺陷。
因此,医院在对小冬诊疗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死亡结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三亚城郊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应向小冬父母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28万多元。
被告医院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三亚中院终审对此案维持原判。该院认为,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未能及时确诊小冬患手足口病,未在诊疗中适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情,对小冬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申请司法鉴定
确认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关键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冼秋玉律师认为,本案是一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儿家属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为此,患儿家属可在索赔时,申请司法鉴定,对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都要进行鉴定。
记者了解到,此案中,医院被判赔偿小冬父母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医院在上诉中主张不应承担该费用。对此,律师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小冬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了难以承受的精神痛苦,故一审法院根据案情,判决医院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