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5万买的手机靓号竟是“赃号”

  嫌疑人伪造原用户身份证后取得并转卖;女子状告联通公司索赔,海口中院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报讯 数字简单易记或寓意吉祥的手机号码被称为“靓号”。韩某(女)花5万元从他人手里买了一个联通的手机靓号,但是使用不到半个月,联通公司就终止了她对该号码的使用。原来,这个号码是犯罪嫌疑人谭某强伪造原用户李某光的身份证后取得并转卖的,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联通公司收回该号码后,重新过户到原用户李某光名下,韩某的5万元打了水漂。韩某认为联通公司以强制过户的方式单方面解除双方合同,给她造成了损失,遂将联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日前,海口中院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通讯员 胡坤坤 记者 李美香

  买手机“靓号”仅半月被停用,女子状告联通公司

  联通公司具有13208933×××号码经营权。2009年5月14日,李某光在联通公司营业厅办理手续取得该号使用权,并持续使用。2013年5月3日,犯罪嫌疑人谭某强使用伪造的“李某光”身份证,在联通公司琼海营业厅将该号码过户至黄某旺名下。同日在同一营业厅,该号码由黄某旺过户至刘某言名下。2013年5月5日,在文昌市营业厅,该号码由刘某言过户至韩某名下,韩某为取得该号码使用权,向刘某言支付了50000元转让费。该号码过户至韩某名下后由韩某使用,2013年5月17日,联通公司终止韩某对该号码的使用,并将号码过户给原用户李某光。

  韩某认为,联通公司以强制过户给他人的方式终止双方电信服务合同是不合理的,遂将联通公司告至龙华区法院,要求联通公司赔偿单方解除合同给她造成的损失51000元,包括转让费50000元及交通费1000元。

  海口中院二审:联通公司未违反约定,驳回赔偿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号码原使用人李某光从联通公司处直接取得该号码使用权,并没有表示将号码使用权过户给黄某旺,故李某光尚未就该号码终止与联通公司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联通公司将该号码从韩某处过户回李某光的行为,应视为联通公司选择继续履行与李某光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据此,联通公司及案外人李某光就涉案号码达成电信服务合同一致意见表明,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韩某从刘某言处取得涉案号码的使用权,虽在联通公司处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其支付的转让费受益人为刘某言,联通公司非转让方,韩某与联通公司双方未就购买涉案号码建立合同关系,故联通公司没有向韩某赔偿受让款损失的义务。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韩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海口中院认为:联通公司不违反移动电话入网服务协议的约定,韩某可向另行原审第三人刘某言主张权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海口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