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7月9日,海口市民高女士不慎丢了3.11万元现金,监控显示正好被一位中年妇女捡走了。从7月9日开始,高女士几乎每天来回奔波在金盘派出所和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之间,但至今公安部门以这笔钱是遗失的、不是被抢被偷等为由拒绝立案。高女士疑惑极了,“有困难找警察”这句老百姓耳熟能详的一句话,为什么到她这就不灵验了呢?
钱丢心疼 高女士攒半年多的3.11万元弄丢了
高女士说,7月9日上午11时30分,她带着攒了半年多的3.11万元钱去往银行,想把父亲病重时借的钱以转账方式还给朋友。当她走到海口海德路工商银行时,发现身份证和银行卡没带,于是,她只好骑着电动车返回去取身份证。不料在途经金星路和金花路交叉口时,不慎将绿色布包遗失,里面装有31100元。
据高女士回忆,当时她骑电动车到金星路和金花路交叉口时,隐约听到一个环卫工人在喊她,由于没听清楚,又急着赶路,她也没在意。事后她才知道,那个环卫工人是提醒她包掉了。
报警求助 监控显示一妇女捡到包后坐车离开
发现钱不见后,高女士急忙回去寻找,但没有找到。无奈之下,当日中午12时21分,高女士拨打110报警并到辖区金盘派出所报案求助!后来民警说,金花路不在金盘派出所监控范围内,没办法给高女士提供更多的帮助。
据高女士介绍,3天后,她在找钱的过程中,碰到龙华区一位姓云的环卫工,该环卫工告诉高女士,当时正在作业的她看到高女士的包掉在地上,就大声喊叫,但高女士没有听见骑车走了。
后来,站在不远处的一个中年妇女捡起高女士落下的绿色布包,放在一旁。之后,该中年妇女将包拿起来坐上接她的面包车离开了现场。
高女士表示,后来是这位环卫工告诉她丢钱的位置,并说那个路段有监控录像。高女士仿佛看到了一丝希望,激动极了。她赶紧将这一情况反映给当天出警的金盘派出所民警,随后,民警积极协调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也帮助她调取了监控录像。
监控录像显示:该名四十多岁的中年妇女在路边捡到钱后,先是放在一旁,待一辆面包车过来后,便走过斑马线坐上面包车离开了现场。
派出所说 钱为遗失不是别人偷抢不能立案
接下来,高女士希望警方出面与交警部门调取附近监控查出可疑面包车辆,但是,好像这已经超出了警察的帮助范围了。高女士犯愁了,如果凭她个人有限的能力去找,那不知道要找到猴年马月。
“从丢钱那天起,我吃不好睡不着!每天都在自责中继续寻找!钱找不着还不了债,人家又急用钱,想到这压力更大,这10天真的很煎熬。”高女士说,令她不解的是,不是说有困难找警察吗?可是这句老百姓耳熟能详的话,在她遇到困难时怎么就不灵验了呢?
高女士百思不得其解,她疑惑,31100元丢失后,警方只要将附近几个路口的监控调取出来,很快就能找到这名捡钱的中年妇女,可她每次到金盘派出所或开发区刑警大队求助均无果。金盘派出所的民警说这是遗失,不是别人去抢去偷,所以他们只能提供帮助,不能立案。而开发区刑警大队的民警却让她去找派出所,就这样被推来推去,实在没有办法,高女士才求助了媒体。
昨日上午,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一行来到开发区分局希望调取监控资料,但值班的工作人员说,没有领导指示是不能看的。金盘派出所詹所长说:“能不能立案,这不是派出所说立案就立案的,而是要报分局领导批准后才能立案。再说,数额决定立案。你说丢了31100元,谁能证明你丢了,你须找到证明人,在目前没有找到证明人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作为一般救助案件来受理。”
律师说法 捡钱不还构成侵占罪,或处以徒刑
拾金不昧一直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可高女士遗失的血汗钱怎么寻不回呢?眼看一周时间过去了,高女士很是着急,希望相关部门给予帮助找回她丢失的血汗钱!
符律师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应属不当得利。
《刑法》第270条也明文规定,拾遗拒不交出者,应处以徒刑、拘役和罚金。
为防止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我国刑法设立了“侵占罪”,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就构成侵占罪。犯侵占罪,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要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