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女少领35.5万元补偿款

  母女俩状告村民小组

  南国都市报8月15日讯(记者何慧蓉通讯员李娇萍)陈妍是一个未婚妈妈,女儿王娟今年10岁,陈妍的户口一直未从父母家海口市秀英区某镇某村迁出,女儿也随其生活在村里。可是,当村里陆续给村民们每人发放了19万元的征地补偿款时,陈妍只拿到了2.5万元,女儿王娟则一分钱都没拿到。为此,陈妍母女俩将村民小组起诉到了海口秀英区法院,追讨35.5万元的征地补偿款。

  陈妍认为,她是村里的一员,应该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而她的女儿也应有此权利。成为被告的村民小组表示,陈妍、王娟早就成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在土地被征收之前,已经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母女俩不应该领取征地补偿款。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陈妍母女俩是否具有被告村民小组的成员资格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点,亦系判定原告可否获取相应的征地补偿款的关键及先决问题。本案中,陈妍的户籍一直在被告村,作为家庭成员之一承包被告村土地并参加被告村农村合作医疗,故可认定陈妍具有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王娟系陈妍的子女,户口落户在村里,随陈妍生活,亦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据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村民小组给陈妍支付征地补偿款16.5万元,给王娟支付19万元,母女俩共35.5万元。(涉案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