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获得丈夫全部遗产,继母状告子女平摊丧葬费败诉

  本报讯 陈志是一名退休干部,他生前共娶了三任妻子,而他的一双儿女则均是与第一任妻子所生。陈志人生的最后一段时间在重病瘫痪中度过,陪护、照顾他的是他的第三任妻子李晓霞。在他因病去世后李晓霞通过继承和被赠与的方式分别获得了他包括两套房产在内的所有遗产,陈志的一双儿女则未获得任何遗产或赠与。但陈志去世后,李晓霞却因安葬费纠纷将陈志的一双儿女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平均分担安葬费用。未继承遗产也未获得赠与的子女到底该不该承担父亲的丧葬费?

  丈夫死后状告继子女,要求平摊安葬费用

  陈志与第一任妻子林眉育有陈静、林元一双儿女。但结婚12年后,两人离婚。本案的原告是陈志的第三任妻子李晓霞,2009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2012年3月,陈志立下一份遗嘱,将两人共有的位于海口市椰海大道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及车位由李晓霞继承。同日,陈志还与李晓霞签订一份赠与协议书,将其名下位于海口市金贸中路的另一套房产及室内的家具、电器及其他一切生活用品全部赠与李晓霞。

  2013年3月陈志因病医治无效死亡。此外,陈志的单位还给了亲属一笔抚恤金,李晓霞分得抚恤金的80%,即212360元。而陈静、林元除了各分得抚恤金的10%,未获得任何遗产或遗赠。

  李晓霞称,她为了照顾丈夫,放弃在辽宁某公司工作。在丈夫生前重病瘫痪长达7年的时间里,尽心尽责地陪护,直至丈夫病逝。而陈静、林元在其父生前享受其父亲的抚养教育义务,还为他们安排了工作和住房,但在其父亲患病期间,二人却是不闻不顾,也没为他花过一分钱。正是因为两子女的不负责任,陈志才决定将生前的财产赠与她。

  李晓霞认为,她在办理丈夫身后事时,已承担殡葬费51770元、供品费28968元、并与两被告共同协商购置116850元的墓位,已发生殡葬费用共计197588元,其中墓位费未支付。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同时,根据本地的习俗,子女应负责父母生养死葬。”因此,殡葬费用应由子女承担。但考虑到与死者的感情,她愿与两被告共同平均分担殡葬费用。但经多次与二人协商,均被拒绝。遂诉请判令陈静、林元分别向其支付65862元殡葬费用。

  子女:继母借机购双人墓为自己预留墓位

  而陈静、林元则辩称,李晓霞与父亲结婚才3年零8个月即父亲去世,称其照顾父亲7年之久不是事实。实际上,在李晓霞介入他们家庭生活之前,父亲是由其第二任妻子和陈静照顾,林元在休假时也会前来探望。由于李晓霞的介入,陈志的第二任妻子负气离开海南,陈静也因为反对父亲和李晓霞的结合而被赶出家门。2012年3月,在陈志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晓霞胁迫陈志立下遗嘱,并恶意阻碍两姐弟与父亲之间的联系。

  父亲去世后,李晓霞不顾姐弟反对,坚持购置双人墓地,他们认为这是她借机为自己预留土葬墓穴。而且父亲作为退休干部,按规定葬墓面积不得超过1平米,李晓霞却购置了6平米的墓地。李晓霞除了继承父亲所有财产,在父亲去世后还享有父亲的80%的抚恤金21余万元,在父亲原单位报销和领取丧葬慰问金1.7万元,并以第一直系亲属身份在省财政厅领取丧葬费1.33万元。而她向法院提供发票的丧葬费用仅5.17万元。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父亲去世所产生的丧葬费用单位报销和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其独自承担。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丧葬费由遗嘱继承人承担,驳回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陈志去世后,其遗产均由李晓霞进行继承和受遗赠,陈志的子女仅依法享有抚恤金的分配权。该抚恤金系死者所在单位发放给直系亲属的精神抚慰金或者生活补助费,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畴,故子女未享受陈志遗产的继承或遗赠。按法律规定,陈志生前债务及丧葬费所花费用均属其未清偿债务,该债务应由已接受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承担,故李晓霞要求陈志子女承担其未清偿债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驳回李晓霞诉求。

  李晓霞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中院认为,对丧葬费的支出,应当在死者的遗产中支付。按照相关规定计算,陈志的法定丧葬费用应为15512.5元。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丧葬支出,应根据自愿原则及公平原则进行承担。李晓霞主张供品费28968元,但其未能提供相关票据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116850元的墓穴费用,考虑到系双人墓穴,李晓霞称墓穴是与陈静、林元共同商定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结合李晓霞已获得了两套房产及80%共计212360元的抚恤金,并且还可以获得陈志原单位支付30402元的经济补偿(其中部分未领取),而陈静、林元未获得陈志的遗产,也未获得遗赠。

  海口中院于今年6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