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恋分手后起纠纷,双方接受电视采访各说各的理

  女方电视上称男方“强奸”她

  造成名誉侵害,被法院判赔2万元

  南国都市报9月17日讯(记者何慧蓉)周娟与李杰通过交友网站认识后曾谈过恋爱。两人是中老年男女,但他们的这段恋爱却比很多年轻人还要“轰轰烈烈”,一波三折。不雅照、勒索、强奸等等词语在他们口中被反复提及,在接受媒体采访后,双方又互相将对方起诉到法院,打起了侵权官司。

  网恋男女分手,女方称男方“强奸”她

  周娟是外省人,几年前,周娟与丈夫离婚,女儿已长大成人。2012年11月,周娟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海南的李杰。李杰60来岁,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在周娟看来,两人年纪相仿,又都有正当工作,李杰算是一个还不错的对象,彼此都有好感,两人开始谈恋爱,并打算结婚。后来,婚没结成,两人还接受电视采访,尔后又到法院互相起诉对方。

  两人怎么会走到这一步呢?周娟说,李杰不但年龄造假,连告诉他的工作都不是真实的,她发现这些之后向李杰提出分手。没想到,李杰不愿分手,还以之前偷拍她的不雅照相威胁,要求她给2万元才删除照片。周娟还称,当她去找李杰理论的时候,被李杰强奸。于是,她向电视台提供了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和女儿一起接受电视台采访。在采访中,周娟声称李杰是“流氓地痞”、“诈骗犯”、“强奸”了她。

  李杰也接受了电视台的采访。李杰否认自己将周娟的私密照发出去,也不承认强奸周娟,称周娟是主动跟他发生关系的。他向周娟要2万元,是因为周娟拿了他2万元和存折。李杰还称周娟以交往为由骗过另外2名男子的钱,分手后就到电视台投诉,以此来敲诈勒索对方。

  李杰认为,周娟在电视台公开称他“流氓地痞”,“强奸”等等,对他的名誉造成损害,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周娟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周娟的女儿赔偿2万元。周娟提起反诉,要求李杰立即停止对她隐私权和人格权的侵害,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称男方“诈骗犯”“强奸”,女方被判赔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电视台根据周娟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结合记者实地采访,制作播出了关于周娟被不雅照威胁的节目。李杰否认新闻报道中画面显现的不雅照是其所拍,也没有转发、传播。周娟也不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照片系李杰拍摄,周娟在报道中使用“流氓地痞”、“诈骗犯”、“强奸”等词语对李杰人身进行攻击、侮辱,确有损害李杰声誉的故意。新闻播出后,特别是网络及报纸转载后,对李杰的名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构成名誉损害的事实。而周娟没有证据证明李杰转发、传播了不雅照。对此,一审法院判决周娟赔偿李杰精神抚慰金2万元。

  周娟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依旧坚持自己被李杰以不雅照威胁,而自己在找李杰理论时,李杰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她才找新闻媒体反映情况,希望李杰删除照片,并对李杰威胁恐吓等违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周娟诉请海口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她的诉讼请求。李杰否认偷拍照片、传播不雅照,并称两人已同居,不存在强奸的事。但周娟通过媒体说其强奸等,对其及家人产生了重大影响,损害了其名誉。

  海口中院认为,本案中,有关媒体根据周娟提供的材料和信息播出新闻,周娟在采访中称李杰系“流氓地痞”、“诈骗犯”、“强奸”等,却没有证据证实该事实的存在,原审法院认为周娟的行为是对李杰人身进行攻击和侮辱,并无不当。在该新闻播出后,多家媒体进行了转载,确已对李杰的名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周娟的行为已构成了侵害李杰的名誉权。据此,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