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4年9月17日,彭某的妻子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上交涉案赃款人民币27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认为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

  海口中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彭某受贿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上述所列证据为证。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关于彭某系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彭某到案经过的说明,2014年9月12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初步掌握了彭某收受黄某贿赂款25万元的事实,通知彭某到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受询问,彭某到案后主动交待了其收受黄某贿赂款25万元和符某贿赂款2万元的事实。

  因此彭某是在办案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其收受27万元贿赂款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彭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彭某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