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1日16时许,高某芳向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报案。2015年2月1日凌晨,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某宾馆将周某玉抓获并解救吴某武、吴某娜,当场缴获周某玉随身携带的手机1部以及周某玉等人所扣留被害人的手机1部、戒指6枚、手镯1个。

  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当事人八个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周某玉的刑事责任。周某玉的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辩护人辩称,起诉指控周某玉犯非法拘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某玉只是想让“高成”等人帮她把欠款拿回来,没有明示或暗示“高成”等人用何手段或方式追回欠款,周某玉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自由的故意;周某玉和吴某武、吴某娜等人都是处在公共场所的环境之中,周某玉并未实施拘禁或扣押他人的行为,也未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同时,本案属于情节轻微,并未达到非法拘禁行为所达到的严重程度。因此周某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宣告无罪。

  美兰法院认为,周某玉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吴某武等三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周某玉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周某玉的辩护人所提关于周某玉个人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根据周某玉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