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日报客户端丨记者计思佳

  海南日报记者6月5日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海口市志愿服务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了多项保障和激励条款,鼓励更多市民投身志愿服务,推动海口志愿者之城建设。同时,还特别提出,海口要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为载体,推动志愿服务融入乡村振兴、美丽中国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志愿服务意识。

  未成年志愿者需达到8周岁以上

  《条例》对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志愿服务组织的条件,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明确,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其从事的志愿服务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等。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有享有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的权利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组织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也在积极开展志愿活动。”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向市、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尚不具备登记条件,依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成立的志愿服务队、志愿服务站等,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者分支机构。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伤害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条例》还从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规定在开展可能发生人身伤害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连续提供1个月以上志愿服务、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等情形下应当签订书面的志愿服务协议。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伤害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