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儋州男子符某信因替人代买并截留部分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吸毒人员杨某电话联系符某信购买毒品,符某信表示手头没有货,要杨某提供现金和车辆,由他去购买毒品。当晚8点左右,符某信从杨某处拿到现金1100元,驾驶杨某提供的小汽车前往儋州那大镇购买冰毒一包,并于当晚返回洋浦。回洋浦后,符某信将毒品分成2包,一包交给杨某,一包自己留下。随后公安在例行检查时,从符某信处扣押到吸毒物品若干,并捡到符某信当场扔下的一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庭审中,符某信的辩护人认为符某信代买毒品是违法行为,但无证据证明符某信是低价买进高价出售,不应按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
一审法院认为,符某信明知他人无法买到毒品,利用自己熟知毒品来源、能买到毒品的便利条件,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截留一部分给自己,其行为属于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毒品虽被禁止买卖,但有明显的价值,符某信截留部分毒品是谋取物质利益的表现,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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