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提出——

  村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可罢免“村官”

  海南日报海口5月25日讯(记者杜颖 通讯员黄顺祥)今天上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草案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禁止选民故意暴露选票

  针对投票中存在贿选等现象,应当进一步规范投票行为,省人大法制委经研究,建议修改为:“禁止未经委托领取、代写他人选票或者代替他人投票;禁止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草案》提出:“村民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日内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