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梁振文)郑某甲被朋友叫来壮声势帮场子,还发生冲突殴打对方致伤。近日,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月。

  2014年4月12日晚9时许,杨某某(已判决)驾驶一辆白色本田飞度小轿车在海口市某路附近与王某某驾驶的一辆华菱牌翻斗车发生刮碰事故,王某某打电话叫被害人李某甲将车辆证件送到现场,杨某某打电话叫郑某甲及另外三人到现场。杨某某、郑某甲等人又与李某甲发生争执并一起殴打李某甲,致李某甲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李某甲右肾挫裂伤并肾包膜下血肿构成轻伤二级,左肘部、左膝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今年4月13日,郑某甲主动到海南省港务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某甲的事实。案发后,同案犯杨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甲7万元,李某甲对杨某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该本案诉讼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再次补偿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甲对郑某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