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原则上按每千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按1000人计算,超出1000人按实际人数计算)4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由乡镇卫生院结合村卫生室考核结果发放,补助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专项中支付。

  通知还称,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适时调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今年10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再次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19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精神,加快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乡村医生充当农村居民健康“守护人”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要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全省省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加快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

  意见提出要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按照多劳多得、绩效考核的原则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综合补偿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意见还要求各市县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要求各市县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南海网昌江11月19日消息 南海网记者 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