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秀英区工商局责令秀英长来运钢丝绳店立即停止销售该种违法电梯钢丝绳,并没收电梯钢丝绳7捆,处以该店人民币2.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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