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高校毕业生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在本省落户: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本人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二)自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

  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本省高考生源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落实工作单位后又失业,已随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且未婚或者离婚的,可随

  父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2014年以后(含2014年)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创业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八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本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其他急需紧缺人才落户,按本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条申请在海口市、三亚市落户的本省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在儋州市和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落户的本省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和随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积分落户的人员应当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填写《居民积分落户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同时提交就业年限、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连续居住时间、住房、居民户口簿、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按年度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提交增加积分的相关材料。

  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就业地县级社保机构、居住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个人申请向申请积分落户人员提供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租房情况、学籍等凭证和证明。

  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对申请积分落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和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其基础指标分值和加分指标分值进行初步审核,两项积分达到80分的,将其材料逐级报至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两项积分未达到80分的,应当登记建档。

  第十三条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基础指标分值和加分指标分值两项积分达到80分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人现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县级卫生计

  生部门发函核准其计划生育状况;必要时可向房管、社保、工商、税务、教育、司法、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等部门或机构和其它相关党政机

  关、企事业单位发函,对其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核查。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查询函后10个工作日内复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函查时间不计入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审批时间。

  第十四条公民申请落户事项应当由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落户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相应当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落户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列明申请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受理公民申请落户事项,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审批;公安派出所或

  者办证中心应当在接到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市、县公安局治安(户政)管理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城市公

  安分局或者市、县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者不审批决定。

  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接到城市公安分局或者市、县公安局审批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因情况复杂、调查核实确有困难,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明确办结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市县(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基础分数加上奖励分数减去扣减分数达到80分的,应当实时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其落户分值,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六条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应当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房屋居住的,可在申请人

  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工作单位与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户口应当落在申请人工作单位集体户。

  第十七条本省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公民申请办理居住证,由其本人或者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提交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领人发放《居住证领取凭证》,15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给申领人。

  委托代办居住证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将有关信息录入海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当事人开具《暂住登记凭证》。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应当及时做好申请人有关信息录入和更新工作,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旅业式出租屋、出租屋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