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住证等证件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借户籍制度改革之机额外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省居住证采用IC卡材质,居住证卡体和样式由省公安厅统一确定。各市县公安局应当按照省公安厅确定的标准购置居住证底卡。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落户的,经公安机关查实,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注销户口决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居

  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告知原户口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户口恢复手续;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收回其居住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

  的责任。

  民警违规办理户口、居住证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乡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所在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镇,政府所在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与政府所在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和场部所在地视为镇区。

  第二十四条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等住房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证明合法稳定住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及交费(贷款)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第二十五条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第二十六条积分期间是指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人提交积分落户申请之日至批准积分落户申请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就业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的时间。就业年限的计算,以被上述单位录用(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录用文件的时间,或者持有工商执照的时间为准。

  累计就业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不同单位就业、阶段性就业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累计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是指居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的两项以上(含两项)。

  累计年限是指居民个人或者所在单位为个人阶段性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累计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连续居住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拟落户地连续居住的时间。

  (一)申请人在本细则生效之前在拟落户地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文件资料包括: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

  犯罪羁押的时间证明;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幼儿园、中小学生学籍证明和颁发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股东、投资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等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就业单位(个人)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就业人员

  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无业人员提供)等。

  无业人员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不作为在三亚市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文件。

  (二)本细则生效之后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文件资料,以申请人在拟落户地办理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为准。

  已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地区,连续居住年限以居住证签注的有效期限计算;有效期满后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尚未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地区,连续居住年限以暂住证标注的有效期限计算。

  第三十条加分奖项和荣誉称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颁发的奖项或者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是指本人在贷款、担保、合同履行及债务清偿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个人不良信用交易记录。以申请人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个人信用报告为准。

  第三十二条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是指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或者其他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刑事犯罪记录以公安机关提供的全国违法犯罪信息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第三十三条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是指申请人提交积分落户申请后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积分期间是否因犯罪获刑以公安机关提供的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为准。

  第三十四条配偶、子女、父母关系证明是指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DNA亲子鉴定证明,以及明确了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申领居住证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七条拥有产权合法稳定住所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审核批准后,设立单位集体户,发给集体户口簿,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园区人员申请落户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园区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5〕45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