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16〕23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制定的《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6日

  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5〕113号)、《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4〕41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现有《居民户口簿》不统一更换,居民要求更换的,可予以更换。

  第三条本省户籍居民迁移至尚未实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省份的,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城镇人口”或者“乡村人口”;迁出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可根据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出具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本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省居民申请在儋州市登记常住户口,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海口市、三亚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二)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

  第六条本省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度。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有序引导的原则,在来琼务工经商且已办理《居住证》或者《暂住证》的省外人员中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一)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括就业年限、住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居住年限、年龄等指标。满分为100分。

  1.就业年限积分。在琼合法稳定就业累计满5年的,积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2.住房积分。本人或者配偶在琼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20分;本人在琼租住合法产权公有住房或者合法产权私有住房的,积10分。

  3.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积分。在琼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5年的,积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居住年限积分。在琼连续居住满5年的,积10分;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5.年龄积分。年满18周岁至40周岁的,积20分,41周岁至50周岁的,积15分,51周岁至60周岁的,积10分,61周岁以上的,本项不积分。

  (二)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最高分值为30分。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得省部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地市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10分;获得县(区)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5分。

  (三)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和守法诚信等指标。

  1、凡提供身份、就业、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项(次)扣减10分。

  2、在积分期间有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每项(次)扣减5分。

  (四)一票否决指标。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者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五)落户分值。落户分值为80分。计算方法为基础分数加上奖励分数减去扣除分数。达到落户分值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申请人工作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