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省医保局近日就“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开始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工作步骤,2020年1月1日起,我省将正式执行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扩围结果和配套政策,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

  10月18日,省医保局对《海南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截止时间为10月27日。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该实施方案旨在通过集中带量采购,降低终端环节价格以及降低企业交易成本。针对的医疗范围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并鼓励军队医院和民营医院自愿参与;药品采购范围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选定的指定规格药品(下称“中选药品”)。

  确保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不能降低药品质量

  《方案》规定,对提前完成约定协议采购量的,中选企业仍应以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但同时剩余用量可按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品种,采购的非中选药品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方案》要求,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不顾质量的唯低价中标,避免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建立健全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质量监管机制。为切实保证采购药品的质量,对中选的全部药品纳入年度药品抽验计划,全覆盖进行标准符合性检验。

  《方案》规定,每个药品的配送企业不得多于5家(包含5家),各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配送门槛。生产企业应在我省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并与药品采购平台信息实现互联互通。

  《方案》要求,医保部门制定年度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年度定额支付标准。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引导公立医疗机构优化费用结构,逐渐挤干药价水分,降低医疗机构药占比,为公立医院改革腾出空间。

  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方案》提出,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于集中采购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同通用名药品,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方案》要求,出台试点品种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方案,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完成医保支付标准的调整工作,对于患者使用药品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价格差异大的品种,实行梯度降价,通过2至3年过渡期完成调整,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用药习惯。

  《方案》指出,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实时监督中选药品和替代药品配送、使用全流程。对违规者实施最严厉处罚,严格执行诚信记录“黑名单”和“违规名单”制度,增强企业、医疗机构自律合规经营意识。(记者 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