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交警支队加大了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并按照相关规定,对部分违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曝光,以此提高广大市民的安全出行责任意识。据悉,此次曝光的是一批骑行电动自行车未带安全头盔的市民,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40元罚款。

  据了解,《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据统计,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和乘坐人摔倒在地,往往是头部着地,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佩戴安全头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当事人颅脑免受损伤。

  海口交警提醒,请每一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要提高安全意识,驾乘电动自行车时务必佩戴安全头盔,并严格遵守交通法律规定,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1。姓名:余某文

  身份证号:5123221969****1679

  车牌号:海口 894648

  违法路段:丘海大道与南海大道交叉口

  2。姓名:宋某茹

  身份证号:1311221986****1223

  车牌号:海口 582381

  违法路段:丘海大道与南海大道交叉口

  3。姓名:卜某

  姓名:4210831990****4264

  车牌号:海口 009346

  违法路段:丘海大道与南海大道交叉口

  4。姓名:李某省

  身份证号:6203021989****0636

  车牌号:海口 722647

  违法路段:丘海大道与南海大道交叉口

  5。姓名:陈某伟

  身份证号:4600281995****0859

  车牌号:海口 A32250

  违法路段:龙昆南与凤翔路交叉口

  6。姓名:肖某腾

  身份证号:4408111998****0415

  车牌号:海口 093497

  违法路段:龙昆南与凤翔路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