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婚夫妇贷款80多万买了一套170多平方米的房屋。但是,在还了一段时间之后,夫妻俩不再还款。最终,他们被办理贷款的银行起诉到海口美兰区法院。

  2010年1月底,21岁的朱冬燕与比她大5岁的石锐登记结婚。婚后1个多月,两人在海口海甸岛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70多平方米的房屋,总金额超过100万。因为手头没有那么多现金,两人决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在支付了首期款之后,夫妻俩以朱冬燕的名义,用所购房屋为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83万元,分25年(300个月)归还。石锐作出声明,称其与朱冬燕是房屋共同产权人,双方商定以朱冬燕名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买上述房产,并以朱冬燕的名义申请签约和办理借款、财产抵押及公证等一切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其与朱冬燕共同享受和承担;借款人办理上述事项的全部签名视同共同签名,无论双方人身关系发生任何变化,双方均作为共同借款人和抵押人,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直至所贷款项全部清偿及全部义务履行完毕。

  一开始,朱冬燕夫妇还按时还款。但从2013年3月开始,便一直拖欠,直到2014年还过一笔近7千元的款项,之后便再未偿还贷款,累计拖欠15期贷款未还。在催讨未果之下,银行便将朱冬燕及石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解除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朱冬燕与石锐偿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等共计84万余元,而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海口美兰法院认为,银行与朱冬燕、开发商签订房屋贷款合同,签约后,银行依约向被告朱冬燕发放了贷款,但朱冬燕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虽然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朱冬燕、石锐已经拖欠贷款本息达15期,银行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朱冬燕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合理合法,石锐承诺为该笔贷款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应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两人用所购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手续,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该院支持了银行的所有诉讼请求。(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