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海南省教育厅下发了《海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按要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应达到海南省同类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省定办学标准,学校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

  据介绍,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应坚持从严审批、按需设立、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按要求,申请开办学校需具备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在海南省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

  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计划,由学校自行确定。但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鼓励并支持学校开设汉语和中国文化课程,以增进和加深学生对中国文化的了解。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省教育厅要求,学校应指定专人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疾病防控、消防、治安、设施及设备安全、校车安全等管理工作和制度建设。学校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密切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师生安全,同时,要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