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私利,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陵水教科局”)原局长尹长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款202万元。日前,尹长安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尹长安在担任陵水教科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在管理该县教育系统的教育设备采购、基建工程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时某、郑某等10人在项目发包、拨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先后13次收受上述10人送给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02万元。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长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陵水教科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尹长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款120万元。
综合以上情节,海南二中院依法判决尹长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