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儋州一林业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362万余元。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该公司被处罚金50万元,包括董事长在内的5名高管分获3-7年有期徒刑。

  原审儋州市人民法院查明,儋州万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林木业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是一家经营苗木培育、植树造林的公司。被告人江某为公司董事长,区某为副总经理,丛某为公司驻海口办事处办公室主任、财务总监,何某为公司协理、嘉陵一处总监,陈某为公司驻海口办事处部长、嘉陵一处部长。公司运作不久,由于投入大、资金不足,董事长江某(被告人)遂与陶某策划,以合作造林的方式,吸引客户投资,后陶某因故辞职。区某到职后,按照公司制定的合作造林模式,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在海口区域开展合作造林营销活动,积极吸收客户投资款。王某贞、韩某、张某蓉等464人与万林木业签订了合作造林投资协议(合同)621份,投资人遍及国内15个省、市。经鉴定,2004年至2010年,万林木业公司吸收客户合作造林投资款累计23623029.4元。

  儋州法院判决儋州万林木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区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丛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5万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江某、区某、丛某、何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前,海南省第二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