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公布申报材料有变化

  海口私宅报建有效期5年

  南国都市报10月26日讯(记者党朝峰 实习生徐越)今年4月10日,已两次延期的《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再次到期,海口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也暂停了私宅报建申请。三个月后,海口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已实施三年的“暂行规定”改为“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并将有效期设为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南国都市报记者对比新出台的“办法”和之前的“暂行规定”发现,新的政策中关于私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并满足的要求没有太大变化,但对申报和验收时所需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一些简化,并增加了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符合一定条件可配建商业用房等其他规定。

  列入年度棚改计划的须按棚改规划执行

  “办法”仅适用在海口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

  与“暂行规定”相比,“办法”指出了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城)。

  个人住宅建设应结合海口市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控制区域内禁止私宅报建 但D级危房拆除改建除外

  未列入海口市年度棚户区改造范围和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计划的合法D级危房,可按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建设住宅应当符合规划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限制。所在区人民政府与产权人协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购。

  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各类公园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区域,禁止审批和建设个人住宅,但D级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用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可配建商业用房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鼓励个人建设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的模式,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并可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用房。

  依本条规定建设个人住宅的,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