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

  被告人是否真的断片儿

  对于检方的指控,李振海的辩护人表示,李振海与被害人刘某不存在个人恩怨和冲突,主观上不具有伤害刘某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到现在也不知道事情发生的经过”。

  辩护人还表示,被告没有前科劣迹,没有拒绝阻碍抓捕和逃跑行为。到案后,一直配合调查,口供稳定,没有被告人口供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另外,李振海多次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

  “本案事实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公诉人所提供的关键证言是孤证,孤证不能定罪,本案证据链存在不完整的地方,请法庭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是否犯罪作出公正判决。”辩护人说。

  对此,检方认为,李振海是实施犯罪后因醉酒滞留犯罪现场,没有逃离现场的条件,不符合自动投案。李振海到案后一直辩称喝酒断片儿,对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予以否认,不能认定其认罪态度好。本案现场有直接目击证人的证言证明李振海持木棍打击刘某致刘某倒地的行为,而且能够得到在案的其他证据的引证,包括鉴定人出庭对棍棒打击造成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的原因也进行了充分的认证。

  检方认为,李振海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昨天上午,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专家说法

  生理醉酒犯罪应担责

  中国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醉酒后的人犯罪和正常人犯罪在法律上会同等对待。

  “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洪道德说。

  此外,洪道德表示,除非醉酒犯罪的嫌疑人能够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醉酒不是自己的本意,不是由自己的主观行为造成的,比如嫌疑人对酒精有病理性反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在饭菜里放了酒精导致病发、犯罪,就会被认定为病理性醉酒。而病理性醉酒属于“酒精所致精神病性障碍”范畴,相关嫌疑人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