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海口市秀英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原副处长吴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法院认定吴某在海口市国土局任科员、执法局土地监察科副主任科员、土地利用处副处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共收受11人钱款、物品合计人民币51.61万元,构成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赃款予以追缴。

  秀英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吴某在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海口市国土局)任科员、执法局土地监察科副主任科员、土地利用处副处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共收受陈某某、李某某等人钱款、物品合计人民币51.6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4年,海口某公司通过司法裁定取得位于海口市金牛岭人工湖旁3798.32平方米仓储用地,2005年该公司向海口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和将土地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该业务由被告人吴某承办。为了使吴某尽快办理该土地业务,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海口市红城湖路的一家饭店送给吴某现金2万元,并提出希望吴某帮助尽快办理土地过户及用途变更手续,吴某表示同意并当场收下。

  法院查明,吴某共收受11笔贿款及财物,其中最大的一笔达20万元。

  2012年10月份,海口市国土局拟将位于海口海甸二东路南侧8089.6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海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某得知该消息想要购买,遂找到熟悉土地业务的邓某某帮忙办理此事,并委托海南某公司的财务经理梁某负责办理相关手续。2013年1月31日,海南J公司取得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了感谢吴某的帮助,2012年12底某日,邓某某在海口市紫荆路的某咖啡厅将从梁某处拿的2万元现金送给吴某,吴某当场收下。之后不久的某日,邓某某在海口市紫荆路的某咖啡厅路边将从梁某处拿的18万元送给吴某,吴某当场收下。

  秀英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51.6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主动退出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吴某表示需要考虑之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