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家住海口秀英区海港路的陈荣贵,父母健在,儿女双全,拥有一个美满的家庭。空闲时,他喜欢和朋友一起垂钓,谁也没想到,他会在钓鱼时出了意外。去年11月,陈荣贵和朋友到海口秀英区西秀镇荣山村后面的小河边钓鱼,鱼钩不慎接触到裸露的高压电线,高达10千伏的电流将其击倒,夺走了他43岁的生命。陈荣贵的父母及妻儿将涉案高压电线的产权单位和管理人海口供电局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0余万元。

  记者 李美香 通讯员 汪煦川

  男子触电身亡,家属状告供电局

  去年11月6日15时许,陈荣贵与朋友前往海口秀英区西秀镇荣山村后面的小河边钓鱼。在钓鱼过程中,陈荣贵手中的鱼钩不慎接触到旁边的高压线,他瞬间被10千伏高压电流击倒,后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事发后,陈荣贵的家属将海口供电局告到秀英区法院。陈荣贵的家属称,陈荣贵是家庭的顶梁柱,事故发生时,女儿年近16岁,儿子年近13岁,他的死亡给家人造成巨大的痛苦。陈荣贵的家属请求法院判令海口供电局赔偿医疗费901元,丧葬费22786.5元,死亡赔偿金458580元,抚养费26508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合计847348.5元。

  供电局:应由死者承担全部责任

  海口供电局辩称,该局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过错责任。经勘查,涉案高压线位于西秀镇荣山村那甲河排洪沟边,该地交通困难,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无任何建筑物,也无居民在此处生活。此外,海口供电局在涉案高压电线杠上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陈荣贵作为一个成年人,无视警示标志,在高压线下方实施危险活动,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独立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海口供电局还认为,陈荣贵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间接故意,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陈荣贵未经允许在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钓鱼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另外,他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及抛掷鱼竿的行为增加其被高压电击的危险性,属于间接故意行为。

  法院:供电局承担30%责任

  海口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陈荣贵的主观意愿为钓鱼娱乐,对其死亡后果的发生既无直接故意,也无间接故意,海口供电局作为事故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和从事高压输电作业的企业,对陈荣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陈荣贵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在高压线下手持鱼竿钓鱼可能会发生危险而忽视安全,导致触电身亡,具有重大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结合双方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30%责任,死者自行承担70%责任。

  法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及标准对赔偿项目进行审核、计算后,确认医疗费为901元,死亡赔偿金为458580元,丧葬费22778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定为5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已包含在死亡赔偿金中,不另行计算,合计532267.5元。法院判令海口供电局赔偿陈荣贵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59680.3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触高压电身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胡景临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触高压电身亡属于“高度危险责任”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高压电经营者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但高压电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陈荣贵在高压电下钓鱼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法院适当减轻了高压电经营者的责任。

  原标题: 鱼钩碰到高压线 男子钓鱼不幸触电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