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志强成了“植物人”符志强成了“植物人”

  7月6日,作为丈夫符志强的法定代理人,吴女士和儿子小符再次与省人民医院庭审交锋。2013年,本报《海口男子入院治疗后成植物人法院判医院赔偿104万元》一文,报道了省人民医院被判赔偿植物人符志强104万元。近日,他再次起诉省人民医院要求支付后续治疗费和康复费,美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2013年的美兰区法院生效判决认定,2004年11月17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止,65岁的符志强曾先后共6次因病入住省医院进行治疗。他在省医院上述6次住院治疗期间,省医院虽然对符志强患有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糖尿病等症状进行了针对性的治疗,但未对符志强患有高血压病、高血脂症的病情规范使用降压药物,且出院医嘱也不建议患者坚持服用降压药物。经鉴定,符志强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的损害后果,与省医院的诊疗过错存在重要因果关系,其参与度被鉴定机构评为56%,省医院应赔偿符志强的经济损失。经美兰区法院强制执行,符志强拿到了100多万元的赔偿金。

  “根据法院的判决,为辅助实现生活自理而购置的生活自助器具和有关后续治疗费、康复费,可在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为此,吴女士和儿子再次帮丈夫提起诉讼,要求省人民医院赔偿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共计35.5万余元。吴女士告诉记者,从2012年11月至2014年6月2日,丈夫病情变化先后8次入住海南省中医院治疗,住院时间合计185天。为保持丈夫呼吸道通畅和便于翻身,防止肺部感染和褥疮感染,她先后购置了多功能床、充气垫等康复用品。

  一审开庭中,省人民医院答辩称,符志强在省中医院8次治疗与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同时,符志强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省人民医院已支付伤残残疾补助金等赔偿,根据我国伤残等级鉴定规则,伤残等级鉴定程序为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即不存在任何所谓的后续或康复治疗。而原告自愿采取的所谓后续治疗或康复治疗,所产生的效果只可能出现减轻患者伤残等级的结果,不可能出现加重被告所应承担责任的结果,因此不应再承担任何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去年11月,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符志强因为持续肺部感染等病状先后8次到省中医院住院治疗,肺部感染是一种常见的疾病,与省人民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一审驳回符志强的诉讼请求。

  符志强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审理后认为,符志强肺部感染等疾病与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经鉴定部门鉴定,该院撤销美兰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7月6日,美兰区法院重审此案。双方围绕着符志肺部感染等病状是否与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有关等展开激辩。该案当庭没有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