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日报|记者 梁振君

  为引导各种资源的节约开发及有效利用,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海南省决定调整我省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其中,矿泉水适用税率将调高一倍。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13日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透露,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依照本规定缴纳资源税。矿泉水适用税率调整为6元/立方米;地热水适用税率调整为3元/立方米;地下水适用税率调整为1元/立方米。

  尚未铺通自来水管道的农村地区,开采地下水用于生活的暂缓征收资源税;农村地区及农场非场部地区开采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的,暂缓征收资源税。

  此外,石灰石、其他粘土(不含高铝粘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适用税率调整为5元/吨。大理石、花岗岩、其他石类适用税率调整为5元/立方米。河砂适用税率调整为3元/立方米。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开采海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税率为3元/立方米。

  此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琼府〔1996〕8号)规定,矿泉水开采资源税税额为3元/吨或立方米;海口地区的地热水适用税率为0.8元/吨或立方米,地下水适用税率为0.6元/吨或立方米。其他地区地热水适用税率为0.6元/吨或立方米,地下水适用税率为0.5元/吨或立方米。

  新政将从2015年8月1日起执行。(琼府〔1996〕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