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确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七个大问题处理有办法

  海南日报海口8月21日讯(记者罗霞实习生周夏茜肖燕妮)为规范我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工作,确保依法依规进行检查和整改,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简称《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十七大问题一一提出处理意见。

  在这十七大问题中,关于在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内实施项目建设的问题,《意见》确定,以2013年5月5日《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施行之日作为处理时间界限,按照“一地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逐宗分类处理。

  关于重点滨海旅游项目在海岸带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内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问题,《意见》确定,对《海南省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等法规施行前已经建设的配套设施,能够完善手续的,通过完善手续妥善解决;不能完善手续的,依法予以查处。关于配套旅游设施的建设,要在下一步“多规合一”和规范海岸带开发审批制度中予以统筹考虑。

  关于海岸线确定标准的问题,《意见》确定,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全省沿海市县海岸线修测成果的批复》(琼府函〔2008〕164号)批准的我省沿海市县海岸线修测成果作为本次检查依据。

  此外,《意见》还对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建设、村民违法侵占海岸带建房、临时建筑、海岸带土地闲置、违法挖塘进行渔业养殖、违法占用林地、违法排污入海、将鱼排改造为海上餐厅违法排污入海、违法填海造地、闲置用海以及关于破坏海防林、红树林等问题的处理提出了要求,规定按照《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格处理,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整改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依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