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农村规划建设设计按布局形态分为村落、院落和单体三个层次,布局要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符合农村生活习惯,避免把城市小区的布局方式简单复制到农村。村落的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总平面布局和单体方案应充分征求和尊重村民的意见;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报县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农村住房建筑设计应针对农村生产生活特点,体现“经济、适用、安全”的要求。建筑外观应体现当地传统文化和地域特色,并在整体协调的基础上适当体现多样性。严禁照搬城市住宅设计的方法。农村住房一般不宜超过三层。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房按城镇规划要求设计。在人均宅基地较少或建设用地较局促的农村聚居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筑层数。《导则》指出,农村住房环境应结合农业生产尽可能利用农地、林地。人居环境美化应充分体现农村居住环境特点,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注重生态,延续特有的“乡土”风貌。不应采用城市公园、绿地和广场的设计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