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赃款藏酒柜,担心事发全“吐出”

  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原副总工程师王善树受贿120万元,终审获刑八年

  本报讯 现年52岁的王善树先后任国投洋浦港公司基建办主任、海南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洋浦控股)副总工程师,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工程承包方潘某某20万元、林某100万元好处费。2014年6月,因听闻公司其他干部被查,他倍感压力,急忙找到林某退赃,后终不堪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王善树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王善树不服判决上诉,日前,省二中院终审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记者李美香

  听闻他人被查急退赃,不堪压力终自首

  2011年至2014年,林某挂靠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洋浦港区小铲滩作业区起步工程及相关工程。王善树作为洋浦控股副总工程师,是小铲滩码头项目的负责人,负责项目施工的现场监督、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王善树多次组织施工方、监理方等开会协调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材料给领导审批,推动了项目的开展。为感谢王善树的帮助,林某于2014年1月、3月分别送给王善树现金55万元、45万元,共计100万元,王善树均予以收受,并藏于家中酒柜。

  但在2014年6月,王善树却突然找到林某。据林某供称,王善树来到施工工地找他,并称:“最近洋浦有些干部出事了,检察院也在抓人,我拿了你的钱也不太平,还是退还给你吧。”后林某让司机跟着王善树取回了钱。原来自从洋浦控股有干部被检察机关调查后,王善树倍感压力,遂找林某退钱。

  退赃后,王善树依然惶惶不可终日,担心东窗事发。2014年8月21日,王善树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20万元的事实——2008年,承包洋浦港三期工程水工工程的潘某某,为感谢时任国投洋浦港公司基建办主任的王善树在工程技术支持及增加工程费用等方面提供的帮助,送给其20万元好处费。2014年9月1日,王善树家属代其退赃20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王善树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王善树已退还全部赃款,且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明显,故不再并处没收财产。遂依法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已退赃款120万元由扣款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王善树不服上诉称:其系自首,且全部退赃,一审法院对其判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年。

  省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王善树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其具有的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