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村(居)委会,以及居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情况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防火巡查,开展消防宣传,在住宅小区、住宅楼、街道和社区等显著位置张贴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和火场逃生宣传图,并在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位置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标识。

  五、应选购使用已获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的电动车、充电器和电池,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车及其配件。

  六、电动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改装企业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产、销售和维修改装环节有关标准和规定,杜绝假冒、劣质和不合格电动车流向市场。